8月27日电,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日期为2024-08-04。《实施意见》提出,做好权益保障。启动城中村改造应当征求村民意愿。在改造过程中,应听取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方案、征地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改造中的首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有条件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收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改造。合作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应根据双方约定,按不高于成本价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商办、租赁住房等物业资产用于长期经营,切实保障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的长期收益。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资产可计入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持比例。规范开展村组撤制,做好民主决策、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对被征地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帮助解决村(居)民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