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电,招商银行(600036.SH)公告称,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50亿元,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使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设立。该投资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亿元,将成为招商银行全资一级子公司。本次投资有助于丰富招商银行综合化经营牌照,完善投商行一体化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需取得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2,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3,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4,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5,发行金融债券;6,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7,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8,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9,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